反洗钱案例

时间:2014-04-30

案例一

李某红内幕交易洗钱案

李某红是原中共广东省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1年,广东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破获李某红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并通过深挖带破李某明、费朝晖洗钱案。经查,2007年6月至10月间,李某红、林某等人利用提前获悉“公用科技”重组的信息,合计筹集1605.2万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公用科技”股票209.45万股,在重组信息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4503.4万元。

为应付中国证监会调查,掩盖李某红等人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李某明伙同林某等人多次商量规避调查事宜。2010年4月初,李某明向林某提出转款1000万元至郭某的存款账户,用于收购建大电器工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随后,林某于2010年4月6日、7日、9日,3次转款共1000万元至郭某的存款账户。

为掩饰、隐瞒内幕交易的犯罪所得,2008年6月23日,费某将买卖“公用科技”股票的收益177万元转出,并于次日提现172万元,接着将其中154万元存入另一账户,用于申购基金。

2011年10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红等人内幕交易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明、费某犯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及罚金人民币100万元、1年零6个月及罚金20万元。


案例二

汪某中市场操纵洗钱案

汪某中,曾因推荐股票被誉为“股市名嘴”。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汪某中、北京首放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2009年11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某中的2.5亿元罚没款。2011年8月3日,汪某中被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元。

2008年11月11日,安徽省公安厅以涉嫌洗钱犯罪对汪某益等人立案侦查。经缜密侦查,一举破获汪某益等人洗钱案。2012年9月7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某益等被告人以洗钱罪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万元以上,没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该案创下了同类案件司法审判判处年数最高纪录。经查,2008年6月,根据汪某中指使,汪某益、汪某华等人利用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为汪某中转移涉案资金3亿多元。


案例三

重庆晏某、傅某保险、基金洗钱案

    200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某受贿、其妻傅某海鲜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晏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某犯海鲜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晏某在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路建设和长江大桥以及其他桥梁建设工程的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款项2226万余元。傅某明知晏某受贿所得,仍将其中943万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购买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


案例四

徐某期货洗钱案

2009年4月14日,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宣判,认定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认定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原是诸城市某车桥有限公司员工,杨某原是该公司驻北京业务员。2006年5月和7月,杨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伪造收据的手段,分两次截留货款160万元,将其中110万元转账支票兑换现金后汇入其在A期货公司账户,用于期货投资。8月10日,杨某得知公司派人到北京对账后,将其挪用存入期货账户内的50万元提出后携款潜逃。

8月27日,徐某应杨某之约前往其在西安的藏匿地点,在明智杨某携带非法截留的公司货款逃匿的情况下,于当日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西安某银行开立了银行账户,并办理了银行卡,杨某将职务侵占的资金48万元存入其账户。次日,徐某又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山西B期货公司西安营业部开立期货账户,用杨某非法资金投资期货,后徐某从上述银行卡中支取2.6万元归个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