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金融诈骗洗钱

时间:2013-06-13

案例一:四川成都杨某团伙金融诈骗洗钱案

2008年8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等15人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杨JF犯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10万元。

2006年6月,杨JF等人经金某介绍由杨某引存四川省某烟草公司8000万元到某银行开立的账户,再偷拿并伪刻银行预留印鉴,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将该烟草公司8000万元存款中的6500万元转入杨某虚假注册成立的四川某投资有限公司,将1500万元转存定期留在该烟草公司账户,并制作了一张8000万元的虚假定期存单用于欺骗该烟草公司。杨某在明知杨JF等人所转6500万元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虚假注册成立的投资公司账户,并帮助杨JF等人转款、取现,用于投资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等项目,清洗犯罪所得。


案例二:上海潘某团伙洗钱案

200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潘某等人洗钱案”一审宣判,判决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1年3个月到2年有期徒刑不等。

2006年7月初,张某找到潘某,要求潘某为台湾人“阿元”转移网上银行诈骗的钱款,潘某按转移钱款数额10%的比例提成。

潘某从卡贩子杜某处以150元一张的价格购买了大量的银行卡。此后,“阿元”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网上银行客户多人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等资料,然后将资金划入潘某通过杜某办理的67张银行卡内,并通知潘某取款。接到“阿元”通知后,潘某自己或者指派其余3人通过ATM机或者银行柜面提取现金,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然后按照“阿元”的指令,将剩余资金汇入“阿元”指定的账户内,清洗诈骗所得1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