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集资洗钱

时间:2013-06-13

案例一:福建漳州黄某集资诈骗洗钱案

2010年8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集资诈骗洗钱案一审宣判,认定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1万元。

经查,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田某谎称自身经营旧房拆迁、光学仪器工厂等项目,因资金周转不灵,以15%至100%不等的高额回报率为诱饵,分别向多人集资,诈骗金融高达人民币1382.8万元。集资诈骗资金主要通过田某、黄某等人在漳州的银行账户进行汇集、中转,并被田某先后用于购买高档汽车、摩托车和娱乐场所消费等,挥霍共计981.4万元,其余资金均用于支付借款高额利息。


案例二:广东佛山管某非法集资洗钱案

2010年9月3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管某洗钱案一审宣判,以洗钱罪判处管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查,2007年至2008年,广东某公司以投资为由,以4个月为期限,按月息15%-20%向公司内部员工及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3000多万元。管某为公司投资管理中心资金部员工,2007年4月和5月,管某分别在当地两家金融机构开立个人支票账户。2008年3月至8月,管某在明知公司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仍提供上述两个账户给公司用于接收和转移非法集资款共计2307万元。之后,公司将大部分资金转移至“左某”等个人账户中,管某提取现金并非法兑换成港币汇至香港某有限公司,实现非法资金向香港地区的跨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