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投资·从我做起——投教宣传系列之八

时间:2018-05-04   来源:辽宁证券业协会 投资者保护专业委员会

理性投资·从我做起--投教宣传系列之八

理性投资“防火墙”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本期是“理性投资·从我做起”投教系列宣传的最后一期,本期和大家介绍一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该《办法》作为投资者理性投资的“防火墙”已于20177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中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规范适当性管理的行政规章,是统领市场适当性管理制度“母法”性质的文件。

一、什么是适当性管理?

适当性管理的意义是为投资者选择合适的产品与服务,将合适的产品与服务推荐给合适的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常证券公司会根据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信息区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例如将投资者划分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进取型5类;

同时证券公司会根据投资产品的流动性、投资方向、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等因素将产品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例如将基金划分为低风险等级、较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较高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基金5档。

投资者与基金的适当性匹配原则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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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金融产品时,除风险等级匹配要求外,适当性管理还要求投资者意向的“投资品种”、“投资期限”与产品情况进行匹配。

二、投资者如何分类?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的复杂性,以及投资者专业水平、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对不同投资者区别对待、分类保护是证券期货市场贯彻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的基础。

《办法》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其中,强化了经营机构对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如《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时,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值得一提的是,投资者所属类型并非一成不变,《办法》明确规定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允许投资者分类做出有限调整,经营机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投资者类别转化;另外,《办法》规定了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三、我能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吗?

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公司应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接受服务,如果投资者仍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时,证券公司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提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购买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风险承受能力为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不能购买或接受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部分券商将风险承受能力为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限定为风险承受能力为保守型且年龄超过80周岁或小于16周岁。对于风险承受能力为最低类别的投资者施行特别保护。对于此类投资者,券商不得向其宣传推介、销售或开通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低风险以上)的产品或服务。

四、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一成不变的吗?

⊙投资者在新开户时进行首次风险测评,首次测评结果立即生效;

⊙后续将会有持续评估,评估的方式包括投资者通过调查问卷进行的主动评估,以及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交易行为、交易习惯进行后续评估。

⊙经营机构至少每两年对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后续定期评估,经营机构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将评估结果交投资者签署确认。如投资者拒绝签署确认的,应当以调整前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孰低”者为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应当告知投资者,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五、投资者如何配合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开展呢?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如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可承受损失的意愿等情况。不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以便经营机构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分类或匹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