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江海-大汉产业基金一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条款的公告

时间:2018-11-14   来源:江海汇鑫期货有限公司

尊敬的《江海-大汉产业基金一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

江海汇鑫期货有限公司于2018914日开始募集,共有3名投资者签订《江海-大汉产业基金一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根据20181022日监管下发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江海-大汉产业基金一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开放日条款与上述规定不相符。

依据《江海-大汉产业基金一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二十一节(一)合同的变更“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变更时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经管理人研究决定:

1)我司将增加《江海-大汉产业基金一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十章(五)投资限制条款,具体为,“本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2)将《江海-大汉产业基金一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十章(二)投资范围中的投资比例“3”进行变更,将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期货按持仓保证金计算、期权义务方按保证金计算、期权权利方按权利金计算)合计不得达到或超过计划资产总值的80%”变更为“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期货按期货合约价值,期权按期权合约权利金市价计算)的比例合计不得达到或超过计划总资产的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不得达到或超过计划总资产的20%”。